2011年8月12日3时许,贵州A县林某驾驶一微型面包车从A县往B市行驶,当车行驶到320国道145K+230M处时,与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闯,造成张某当场死亡。A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张某无责任。2012年3月17日张某的遗腹子张某某出生。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本案,遂向法院起诉被告林某支付抚养费等费用。
法院审理判决:被告林某违法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规定,驾驶机动车占线行驶是造成张某死亡,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。原告张某某系张某的遗腹子,尽管张某死亡时,张某某还不是张某的“生前扶养的人”,但胎儿出生是必然的,张某某出生由张某抚养也是必然的,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胎儿出生后的生活费承担赔偿责任,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予以全部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