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外情分手支付给小三“青春损失费”法律不予保护
18岁的李某早年认识已婚王某,两人相识不久就建立起情人关系,两人过着姘居生活已达4年之久。王某的越轨行为被王某的妻子发现,迫于家庭和外界的压力王某向李某提出断绝关系,但李某要王某支付给其20万元作为“青春损失补偿”。于是王某请来多名朋友作见证与李某签断绝“朋友”关系协议,李某收取了王某的20万元,并出具了20万元“青春补偿金的收据。
一年后王某因病不治身亡,王某之妻培某在王某的遗物中发现了该协议及收据后,于是找到律师咨询,律师认为王某支付该20万元无法律依据。培某以李某所得20元补偿金侵害了自己及孩子财产权益为由,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李某返回20万所谓“补偿金”。
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给李某20万元,是基于双方的姘居行为,即因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行为。依据法律规定“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”之规定,李某与王某解除不正当关系获利是一种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,其行为已构成违法。依照我国《民法通则》106条规定李某应将非法所得20万元归还给培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