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某供职于某化工有限公司,供职期间一直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2011年5月12日,王某架车送货到客户处,在卸货时被货物砸伤。事后王某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,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单位否定王某是其职工。由于没有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,劳动行政部门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,要求双方到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关系,再启动工伤确认程序。
在劳动仲裁阶段,律师为王某收集了以下证据:1、送货单3份,时间分别为2011年5月10日和2011年5月12日,货单上注明货物规格,数量,价款,并加盖有“化工有限公司公章”。2、保险卡工作单位为化工有限公司。3、客户名称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账单明细。4、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。
该案虽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册等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,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的条件下,得到了劳动仲裁部门的认可,最后王某通过仲裁认定存在劳动关系,得到了工伤赔偿。